本報訊 (記者李濤)單位不足額繳費,職工就無法享受到應有的社保待遇。昨日,省人社廳針對貫徹實施國家《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作出安排,今後,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將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規,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滯納金將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新規,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具體情形為:(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餘額少於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今年起,我省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實行各險種統一登記、統一申報、統一基數、統一徵繳、統一分賬、統一稽核的“六統一”模式,採取“一個窗口對外、一張票據征收、一個平臺共享”的方式,以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減少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提高辦理效率。我省將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會公佈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此外,我省將在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和記賬利率公佈後,在當年7月底前將上年度個人權益記錄單寄送到參保人員手中。這張記錄社保信息的“對賬單”,就像稅務部門郵寄完稅賬單一樣,使參保者對自己與用人單位的登記、繳費信息一目瞭然,也便於參保人員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對信息。  (原標題:逾期不繳社保 最高處3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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